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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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 陳朝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00年9月2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