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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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字第260號上訴人三普夢想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宏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淑蘋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