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0號再審聲請人 錢偉晨 再審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0日本院107年度消小上字第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原裁定(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所為之107年度消小上字第8號裁定)以聲請人提起上訴時未於上訴狀內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亦未就簡易法庭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具體指摘為由,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此有原審卷及裁定在卷可稽。
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於原審於民國107年3月20日裁定駁回上
訴前,已於107年3月13日提出民事上訴理由狀,此有該上訴理由狀上所附本院收狀戳可稽,雖上開上訴理由狀在107年3月20日始完成分文程序,惟此乃本院內部行政作業過程,無損於本件再審聲請人於原審裁定前確已提出上訴理由之事實及效力,原審未及慮此,逕予駁回再審聲請人之上訴,容有未合,再審聲請人執此理由提起本件再審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將原裁定廢棄。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蔡世芳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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