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859號聲請人 王麗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吟姬 、 柳國份 、日友通運有限公司、 柳國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日友通運有限公司於系爭本票發票日「前」、
「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柳國忠為該公司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柳國忠是否為本件之相對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