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2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聞謙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2,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