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智易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凱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碁生技有限公司兼上開被告 邱孟桓 代表人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806號、第228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孟桓係凱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及盟碁生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Avene雅漾舒護活泉水300ml」、「Avene雅漾舒護活泉水150ml」、「雅漾全效活泉保濕水凝霜50ml」、「舒特膚Cetaphil溫和潔膚凝脂4.5o
z」、「舒特膚Cetaphil溫和潔膚乳200ml」、「理膚寶水多容安極效舒緩修護精華乳清爽型40ml」、「理膚寶水多全面修護潤唇膏7.5ml」之商品照片,係凱瑟琳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前之某時,在某不詳處所,利用設備連線上網重製前開商品照片7張後,將上開7張照片上傳至松果購物股份有限公司之松果購物網網站及將「雅漾全效活泉保濕水凝霜50ml」1張上傳至樂天市場網站,張貼於相關商品網頁作為說明圖片,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時,得自行點選觀看,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凱瑟琳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邱孟桓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凱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盟碁生技有限公司則因代表人即被告邱孟桓執行業務而犯前揭違反著作權法之罪嫌,而涉犯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邱孟桓、被告凱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盟碁生技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邱孟桓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凱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盟碁生技有限公司則因代表人即被告邱孟桓執行業務而犯前揭違反著作權法之罪嫌,而涉犯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告訴人凱瑟琳有限公司與上開被告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宗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