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志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志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周志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21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7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
3年度簡字第48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二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⑴104年度審簡字第5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104年度審易字第19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⑶104年度易字第7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5月確定、⑷104年度審簡字第9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⑴至⑷各案,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㈢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9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5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合計3年10月,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7年1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70151024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