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告 蘇伯傑 被告 李佩珊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105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 陳述 略以:伊於民國105年8月2日遭詐騙將近新臺幣(下同)8萬元,詐騙集團裝成網路賣家「星座小熊」,謊稱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需到ATM操作設定解除等等,使伊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戶頭存款全數匯出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最後伊發現有異,報警處理。伊這幾年精神受到相當大的打擊,日日受親友恥笑,創傷。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8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李佩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051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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