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38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嘉成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1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稱以:被告劉嘉成與告訴人 王自勝 前就房屋買賣發生糾紛,於民國106年2月10日上午1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大廳內,偕同工務局履勘現場時,再度發生爭執,被告因此對告訴人心生不滿,於上開不特定第三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以「幹你娘、垃圾、一直在騙」等穢語,公然侮辱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