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朝明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商標之皮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8844號予以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稽,而扣案仿冒商標之皮包1只,業經鑑定確係仿冒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