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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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44號原告 陳啟彬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14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1、當事人。2、起訴之聲明。3、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據此,原告應以書狀具體表明起訴之聲明(例如:「原處分及申訴決定書均撤銷。」)、原因事實等事項,並檢附系爭處分書、申訴決定書,以及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