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
偵字第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簽注單肆拾柒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1犯罪事實第4行「四星」等字刪除。
2犯罪事實第6行「香港六合彩」,更正為「香港六合彩及
台灣大樂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刑法第55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41條第1
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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