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27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17日下午3時35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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