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6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國印刷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