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43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佳味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佳味新實業有限公司間提起給付票款訴訟未繳納
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參
萬肆仟肆佰陸拾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扣除原告所繳壹仟元後,
尚欠貳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