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小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2,844元,及其中新台幣15,218元自民國
97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中
新台幣27,626元自民國96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暨按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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