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32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俊凱 即豪帥企業社、柏諭食品有限公司、 王柏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本票原本一張。(因本票影本本票面額影印不清,無法辨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