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10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路○○○巷○○弄○○號4樓之2)於99年10月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