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大鵬
許淑芬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100年1月4日下午15時0分在本院第8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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