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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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婕稜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99年11月5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9年11月1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新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唐儀帆~g2;附表一:
┌───────────────────────────┐│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雖提出前經以文件不符退件之資料,但依聲││請人即債務人本次聲請時稱業經協商成立,而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毀諾,但所提出之聯合徵信中心之協商資料中亦註記││未經協商成立,又未能提出相關業經協商成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