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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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8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892號原告 王錦煥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 律師
陳庭肅 律師被告 黃立雄 即杏立 博全 診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因資金需求向伊借款,伊乃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將同表所示金額匯款至被告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共計1,240萬元。
被告收受前開款項後,由訴外人 黃博健 及其擔任負責人之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陸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與伊,用以清償前揭借款。嗣各筆款項清償期已屆至,被告遲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一部請求被告給付200萬元本息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1,240萬元,迄今尚未清償等情,業據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合作金庫忠孝分行存簿封面、借款存簿轉帳明細影本、匯款單影本1紙、系爭支票7紙等件為憑(本院卷第29至57頁),經核尚無不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以準備書狀為何等答辯,審諸前揭事證,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一部請求被告返還借款200萬元,及自106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一:
┌──┬───────┬───────┬────────┐│編號│匯款時間(民國│匯款金額│卷附轉帳影本頁碼│││)│(新臺幣)││├──┼───────┼───────┼────────┤│1│106年3月21日│200萬元│本院卷第35頁│├──┼───────┼───────┼────────┤│2│107年1月12日│100萬元│本院卷第39頁│├──┼───────┼───────┼────────┤│3│107年2月27日│200萬元│本院卷第43頁│├──┼───────┼───────┼────────┤│4│107年5月7日│100萬元│本院卷第51頁│├──┼───────┼───────┼────────┤│5│107年6月8日│300萬元│本院卷第33頁│├──┼───────┼───────┼────────┤│6│107年9月11日│100萬元│本院卷第47頁│├──┼───────┼───────┼────────┤│7│107年10月8日│100萬元│本院卷第55頁│├──┼───────┼───────┼────────┤│8│107年10月11日│40萬元│本院卷第55頁│├──┼───────┼───────┼────────┤│9│107年11月23日│100萬元│本院卷第55頁│└──┴───────┴───────┴────────┘附表二:
┌──┬─────┬─────┬───────┬──────┬──────┐│編號│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民國)│發票人│卷附支票頁碼││││(新臺幣)││││├──┼─────┼─────┼───────┼──────┼──────┤│1│RK0000000│208萬元│106年4月21日│博全生技公司│本院卷第37頁│├──┼─────┼─────┼───────┼──────┼──────┤│2│SCA0000000│100萬元│107年3月12日│博全生技公司│本院卷第41頁│├──┼─────┼─────┼───────┼──────┼──────┤│3│CC0000000│200萬元│107年4月26日│博全生技公司│本院卷第45頁│├──┼─────┼─────┼───────┼──────┼──────┤│4│BA0000000│100萬元│107年8月7日│黃博健│本院卷第53頁│├──┼─────┼─────┼───────┼──────┼──────┤│5│AN0000000│100萬元│107年7月4日│博全生技公司│本院卷第33頁│├──┼─────┼─────┼───────┼──────┼──────┤│6│AN0000000│200萬元│107年7月25日│博全生技公司│本院卷第33頁│├──┼─────┼─────┼───────┼──────┼──────┤│7│RK0000000│100萬元│107年10月11日│博全生技公司│本院卷第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