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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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584號原告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被告 吳碩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萬柒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美國運通簽帳卡會員總約定條款第28條、美國運通信用卡會員總約定條款第28條(見本院卷第16頁、第27頁背面)之約定,均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就簽帳卡部分:
⑴被告於民國104年10月6日向原告請領簽帳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原證1,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6頁),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至今其累計新臺幣(下同)250萬7221元及其利息尚未清償(原證2,見本院卷第7頁)。
⑵依民法及雙方合意契約之美國運通簽帳卡會員總約定條款第
15條第4項之約定,被告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應繳金額者,依約應給付原告前述簽帳卡帳款、法定利率即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最高3期按月以300元計收之違約金(原證3第10頁,見本院卷第12頁背面)。
㈡就信用卡部分:
⑴緣被告於102年10月1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
0000000000000)(原證4,見本院卷第17頁),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至今其累計43萬9778元(其中包含本金42萬3006元)及其利息尚未清償(原證5,見本院卷第18頁)。
⑵依雙方合意之美國運通信用卡總約定條款第15條之約定,被
告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持物繳款期限者,依約應給付原告按月以300元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3期為限;於繳款日截止日前未付清全部應付帳款者,原告並得對被告得記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按各筆帳款之入帳日,請求最高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原證6第16頁至第19頁,見本院卷第23頁背面至第24頁)。
㈢詎被告迄未償付,爰依上開簽帳卡與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簽帳卡申請書1份、簽帳卡欠款帳務資料1紙、美國運通簽帳卡會員總約定條款
1份、信用卡申請書1份、信用卡欠款帳務資料1紙、美國運通信用卡會員總約定條款1份、簽帳卡債權明細表1份、被告簽帳卡月結單5份、信用卡債權明細表1份、被告信用卡月結單5份等件(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27頁背面、第40頁至第57頁背面)為證,並有本院107年12月18日、12月20日之公務電話紀錄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2頁至第63頁),核與原告主張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簽帳卡與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與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表:(「─」表示該欄無內容)┌──┬───┬─────┬─────┬────┬────────┬───────┬────────┐│編號│項目│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利率│利息請求期間│違約金計收方式│違約金計收期間││││(新臺幣)│(新臺幣)│(週年)│(民國年/月/日)│(新臺幣)│(民國年/月/日)│├──┼───┼─────┼─────┼────┼────────┼───────┼────────┤│1│簽帳卡│2,507,221│如左列金額│5%│自107/06/08起│按月以300元│自107/06/08起至│││││││至清償日止│計收│清償日止,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2│信用卡│439,778│423,006│13.99%│自107/06/08起│按月以300元│自107/06/08起至│││││││至清償日止│計收│清償日止,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