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陳宛廷 住宜蘭縣○○鄉○○村○○路0段000巷0號被告 周毅瑋
楊聖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
二、經查,被告周毅瑋、楊聖杰被訴詐欺等案件,其中周毅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10月26日宣判;另楊聖杰部分,亦經本院於112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陳宛廷於被告2人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2年11月17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足憑,足認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在被告2人上開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且就周毅瑋部分,因尚未上訴繫屬第二審法院,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惟原告尚得另行具狀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件刑事案件合法上訴第二審後,再行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三、至同案被告 曾偉銓 、 鄭曉屏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陳俞璇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