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9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7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7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