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58號原告 林玟 均上列當事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寵物貓咪所有權(晶片)登記予原告,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表明晶片登記為原告狀態之利益數額,亦未提供相關資料足供酌定,是本院尚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俾以計徵及裁定命其繳納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獲得之利益數額及相關資料,以供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如認其登記為寵物貓晶片飼主,隨交易時間、寵物珍稀度等有所不同,而客觀價值無從確定,則訴訟標的價額自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據此計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
三、原告應補正晶片識別碼或特定所指貓咪,及應補正被告 許福財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據此,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自行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