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益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再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少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共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少上訴字第1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而判處有期徒刑2年(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嗣由本院以105年度少撤緩字第6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宣告確定。㈡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6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8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罪刑,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1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揭全部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6年6月6日起入監執行,並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000年0月00日000000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宋泓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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