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顏雅玲 代理人 彭國書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謝政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張天耀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林秀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楊富傑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顏雅玲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顏雅玲前曾經鈞院以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6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
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6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