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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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44,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9,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