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9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9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坤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伍佰貳拾壹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肆拾伍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零伍元。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