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9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楊凱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宗鳴 律師(即被繼承人 黃德旺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陳明聲請人之聲明(究為請求相對人給付債權金額、督促程序費用?抑為請求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黃德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金額、督促程序費用?)。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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