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6號聲請人 李合璧 相對人 許立盟 法定代理人 許家源
張碧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立盟於民國103年8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許家源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4年8月15日,並經辦妥登記在案。第三人許家源於103年7月31日因頂讓店面生財器具向聲請人借用500,
000元,詎未依約清償,尚欠聲請人500,000元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本票原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5年3月29日雲院通非信決105年度司拍字第26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查相對人許立盟之法定代理人許家源、張碧蓮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嗣經本院依聲請公示送達,惟相對人許立盟之法定代理人許家源、張碧蓮逾期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05年4月22日雲院通非信決105年度司拍字第26號函、本院公示送達公告、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函及公示送達登報資料在卷可稽。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2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四湖鄉│三崙││2939│建│294│2分之1│││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