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2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23號聲請人 徐宗佑 (即 王麗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上聲請人姓名為徐宗佑始為適法。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