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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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 吳盛仲
吳盛川 吳盛廣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盛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文宗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請求拆除之房屋面積344平方公尺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被告徐文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原告吳盛廣之住居所地址,並補提由全體原告用印或簽名之起訴狀,及共同訴訟代理人吳盛一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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