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99號債權人原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仁和 上列債權人原辰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國強農機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原辰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國強農機行之最新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黄國偉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