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79號上訴人唯晶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書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7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伍拾貳萬參仟壹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薛中興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