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退休準備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告 温秀雀
王良玉 (原名 薛良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欽淮 被告浩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言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 溫秀雀 」之記載,應更正為「温秀雀」,關於原告「薛良玉」之記載,應更正為「王良玉(原名薛良玉)」。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