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221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宥盷 即 廖臣安 即
張臣安 即 張雅馨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32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說明各門號所積欠電信
費及補償款各為多少,及請求補償款所依據之契約條
文、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