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該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經減刑後,並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靜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