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77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字第2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