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56號聲請人 吳明來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梅英 (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債務人簡梅英(身分證編號:H00000000)之除戶謄本,其
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㈡繼承人對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簡梅英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