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037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龐璦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