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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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蓮花 代理人 蕭旭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年5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含薪資、兒子提供之扶養費、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薪資單、收入切結書、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㈡聲請人應提出自105年5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㈢承前㈡,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所示,聲請人於
107年1月及5月分別領有「南山人壽中山分公司」匯款27,021元、27,121元,請詳為說明此二筆收入之原因。
㈣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
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又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交通費、醫療費、房屋貸款、攤位租金、生財材料費等)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發票、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並應說明入不敷出時,由何人支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承前㈣,聲請人就手機費支出業據提出單據為證,惟其並未
列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如聲請人另有手機費支出或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應重行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如國民年金保費繳費單據等)。
㈥承前㈣,聲請人應說明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是否與前開聲
請清算前2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項目相同?如否,則聲請人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前開費用各細項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各費用之帳單、加值證明、統一發票、轉帳證明或其他單據等,前已提出者無須再行提出)。
㈦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二、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清算前5年內(即自102年起至107年止),於新北市新店區安坑立青黃昏市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及租賃攤位、購買材料等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各類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七、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說明係於何時領取?領取金額為何?聲請人將此筆款項作為何用?目前該等款項餘額多少?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八、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