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38號原告 胡甄芸 被告 胡明立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文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又原告雖曾為訴訟救助之聲請,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137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