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錦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錦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錦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被訴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其係因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事實之羈押原因,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5年1月12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上開之罪嫌確屬重大,且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經通緝始到案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其另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現由本院同承辦股以104年度訴字第129號、105年度訴字第106號審理中,被告於上開另案被訴之犯行次數甚多,且均為法定最輕本刑無期徒刑(販賣第一級毒品)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重罪,被告逃亡之動機自亦隨之上升,則綜合上情,已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本案亦經通緝始到案,亦足認被告確有逃亡之事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4月12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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