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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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77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王雅惠 相對人 黃正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黃正財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5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8月1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正財於102年8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4,65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22年8月2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102年12月15日,尚欠本金4,583,44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押貸款契約定書等影本各1件、應攤還本息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7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7597│建│1621.00│10000分之121│└──┴───┴────┴───┴──┴─┴────┴──────┘┌──────────────────────────────────────┐│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7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花│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三│││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圍│├──┼─┼──────┼────┼────┼─┼─┼─┼──┼─┼─┼─┼─┤│001│78│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16層樓房│11│11│平│鋼筋│21│0.│平│全│││72│崑山里國光五│康區大灣│鋼筋混凝│7.│7.│方│混凝│.0│71│方│││││街2之1號13樓│段7597地│土造│33│33│公│土造│3││公││││││號││││尺││││尺│部│├──┴─┴──────┴────┴────┴─┴─┴─┴──┴─┴─┴─┴─┤│共有部分:大灣段778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