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附字第1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字第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4,759元,並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前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淮宣告假執行。
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此有95年度交易字第26號判決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鍾邦久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鴻瑛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