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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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 吳傅偉民
吳美蓉 吳立島 吳美穗 吳硫島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榮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20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
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或其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命其等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主張其等已年逾6、70歲,無固定收入、生活窘困,無資力支付第二審訴訟費用,而系爭房屋係聲請人吳傅偉民之夫即其餘聲請人之父 吳廣義 因公殉職,當時板橋縣(現新北市)縣長允諾吳傅偉民可居住至其死亡,本件顯非無勝訴之望,且其等已向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有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民事補充訴訟救助聲請理由狀、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民事補充訴訟救助聲請理由狀在卷可憑(見本院106年度上字第846號卷第21-52頁),堪信為真。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黃麟倫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韻雅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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