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00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彭盛尉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6年6月28日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彭盛尉係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27號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提起聲明異議,並非對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並非係對檢察官指揮不當提起聲明異議,而係認106年度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附表編號2之備註欄記載有誤,而對該裁定提起抗告。
三、按抗告為不服法院裁定而請求救濟之方法,不因其形式上誤用聲明異議或其他字樣而異其效力。衡諸本件抗告人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27號裁定表示不服所提出之「刑事聲明異議書狀」,其上並無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服之記載,反而係認上開裁定附表編號2備註欄記載之有誤,應予重新裁定等旨,核其真意應係對上開106年度聲字第1227號裁定提起抗告,自應依刑事訴訟法抗告程序處理。原審認抗告人係提起聲明異議而為駁回之裁定,即有違誤。抗告意旨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依抗告程序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如玲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