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381號
原告協大忠孝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原告事後擴張訴之聲明為新台幣(下同)1,548,200元,則原告就擴張1,200元部分,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