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甲○○
號相對人乙○○
弄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644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博昭附表: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97年10月24日聲請人預繳│├──────┼───────┼───────────┤│複丈及建物測│4,000元│││量費│││├──────┼───────┤97年12月29日聲請人預繳││地籍圖謄本費│150元││││││├──────┼───────┼───────────┤│土地登記謄本│190元│97年10月23日、11月18日││聲請費││相對人預繳│├──────┼───────┴───────────┤────────┘└──────┴───────┴───────────┘│相對人應負擔│13,810元│││(計算式:9,470+4,000+150+190=13,8│││10)│└──────┴───────────────────┘